问题 | 非法收购烟叶尚未贩卖 |
释义 | 非法经营烟草未销售构成经营未遂。烟草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已经准备好烟草但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 一、按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草实行国家专营,烟草部门是烟叶收购和经营的唯一合法单位。严禁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和经营烟叶。 二、对倒卖烟叶扰乱烟叶收购秩序的烟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即擅自非法收购烟叶的情节较轻的处以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收购非法收购的烟叶;情节严重的,依法没收非法的烟叶和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叶、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运输烟叶的,由烟草部门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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