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8月2日起,将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淮安市盱眙县、扬州市、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湖南省株洲市作为重点管控地区进行管理;将河南省驻马店市、湖北省荆州市、北京市房山区作为重点关注地区进行管理。 二、各地区、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屯要立即开展网格化排查,对7月19日后从上述重点管控地区来(返)营人员一律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限至来(返)营后满14天,期间第1、4、7、14天进行核酸检测(双采双检),必要时进行血清抗体检测;8月2日后从上述重点关注地区来(返)营人员须提供抵营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如无法提供须第一时间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