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格力事件的前前后后 |
释义 | 【废标】格力事件的前前后后 格力废标案风云再起,近日格力已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新的行政诉讼。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企业中标后又被废标,企业的投诉与复议行为必须引起政府的重视,否则,政府极易被企业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推上法庭 “这将是整个废标案中,格力提起的第二个行政诉讼。” 2010年1月19日,本报记者从格力废标案代理律师谷辽海处得知—格力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上诉状”,要求撤销原审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的行政裁定后,将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新的行政诉讼。 据记者了解,新的行政诉讼中,格力以广州市财政局为单一被告主体,诉讼理由为:广州市财政局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2009年11月18日,收到格力递交的投诉书《要求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从严查处的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后,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但截至起诉之日,广州市财政局仍未对投诉事项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 一年“角力”告广州市财政局 对于格力废标案,本报记者一直跟踪报道。 2008年11月4日,格力参加了广东番禺中心医院的采购竞标。在这次采购竞标中,格力以投标报价1707万元被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然而,同年11月7日,番禺中心医院则认为,第一预选中标商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星号标记的内容”,而不应中标。 得知这一消息,格力依据法律规定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在没有得到支持和采购中心回复的情况下,向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提出投诉。 11月14日,番禺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决定,由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该项目进行复审。当月18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邀请了第一次竞标时的评审委员会评标专家进行复审。 11月21日,复审结果发布,原来投标报价最低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格力并未入选,而报价第二高的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则以高出格力400万元的价格中标。这样的结果,让格力着实不能接受;但这一结果却得到了区财政局的支持,且区财政局以第二次的评标结果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对此,格力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再次重申其投标文件完全符合投标要求。 2009年1月,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作出处理决定,驳回投诉,格力又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广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 广州市财政局在2009年4月22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在该项目中,原评审专家参与了评审,已经与该项目形成了利害关系,但番禺区财政局仅以原评审专家第二次评审结果作为认定事实的最终依据,推翻了原评审结论,认定事实依据不足且有失公正。 于是,2009年6月,番禺区财政局按照相关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重新抽取了7名专家,再次组成了核实小组,对招标情况重新进行评标。 6月16日,番禺区财政局发布投诉处理决定,认为投标供应商广州格力“不能满足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 格力第二次向广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2009年9月28日,广州市财政局作出决定,维持番禺区财政局的决定。 经过与广州相关政府部门一年的“角力”,格力最终将广州市财政局告上法庭。 格力案又回到原点 然而,2009年12月31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裁定广州市财政局并非格力废标案的“适格被告”,驳回格力上诉。一时间,格力废标案又回到了原点。 谷辽海向记者表示,天河区人民法院的裁定,让格力废标案回到了3个月之前的状态。 天河区法院所做的一审裁定,将焦点集中在案件的适格主体上。究竟格力应该告谁 “2009年6月16日,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评审小组的第三次评审结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完全采纳了这次评审意见,驳回了格力公司的投诉。对于这一处理结果,格力公司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还是没有得到广州市财政局的支持。倘若仅仅从行政复议结果进行分析,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格的被告应当是番禺区财政局而非广州市财政局。”谷辽海说。 但是,在抉择究竟是告广州市财政局还是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的过程中,格力方面也有很多顾虑。 如果将番禺区财政局告上法庭,则管辖地是番禺区财政局所在地的法院。“将番禺区财政局告上番禺区人民法院,未来的行政诉讼结局,人们可想而知。”对于这种财政局,和辖区法院之间的天然关系,谷辽海有所担忧。“由于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审判机关与财政监管机关存在利害关系、利益冲突必须回避的原则,我们感觉还是选择天河区法院来管辖争议的行政案件,相对而言较为合适。” 天河区法院在接到格力的起诉书后,并未因为主体不适格而不予立案,而是在去年11月开庭审理了此案。 “倘若对于原审法院的行政裁定,我们彻底放弃行政上诉而另行选择救济途径提起行政诉讼,则意味着我们前功尽弃,又需要开始进行繁琐重复性的劳动,白白浪费了各方面的资源。思考再三,在与委托人进一步沟通后,我们决定还是针对原审法院的行政裁定,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谷辽海说。 2010年1月9日,格力空调将上诉状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发给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广州市中级法院撤销原审法院行政裁定,责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继续审理格力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作出公正的行政判决。” 新诉讼瞄准广州市财政局 谷辽海向记者透露,格力方面已经拟好诉状,打算以新的诉讼理由再告广州市财政局。 据记者了解,新诉状中格力将请求法院责令广州市财政局对格力投诉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009年4月,广州市财政局在认定前述评审过程所存在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推翻了2008年11月18日的第二次专家评审意见,即2008年11月21日所公布的中标结果无效。 记者在上诉状中看到,在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推翻广州市财政局前述行政决定之前,财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等方面的法律效力毋庸质疑。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负责招标的采购部门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招标采购部门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采购部门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可是,广州市财政局并没有依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对投诉事项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其实,在收到第二次行政复议时,格力废标案的工程就已经履行完毕,即使复议结果有利于格力,也不存在可以履行的工程。 “我们的初衷就是想维权,想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讨个说法。”格力法律部的陈勇向记者表示。 对于格力如此坚持,广州市财政局局长张杰明曾明确表态,格力是在借机炒作,以节省几百万元的广告费。 对于这一说法,陈勇并不认同,他表示,目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行为非常普遍,很多企业为了顾及和政府的关系不愿意站出来反对,格力之所以不愿意妥协,敢于和财政局对峙,并不是为了宣传,而是为了讨还公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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