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兵的优抚金是在两年义务兵阶段才发的,是每服役满一年发一次,共发两次。为了不至于使经济发达地方与欠发达地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水平档次拉得太开,影响到广大适龄青年报名参军入伍的积极性,国家有相关法规规定,第一,各地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不得低于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但也不应当高于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第二,有高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的地方,可维持现有标准水平,可以暂时不作调整。,法律依据:《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二十二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支付优待金所需经费在县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