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签署授权委托书法院认可 |
释义 | 1、涉外民事诉讼中,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被法院认可的情形如下: (1)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2)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五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六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一、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处理哪些事宜 1、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可处理的事宜由委托人和代理人协商确定。如果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宜,需要特别授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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