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暂住证的办理的限制条件如下: 1、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暂住登记满六个月; 2、属于国内非本市户籍人口; 3、在居住地合法稳定就业或有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不是本市常住户口人员,需要在本市暂住7日以上的暂住人员,应于到达暂住地后7日内办理暂住登记。 办理暂住证需提供的材料: 1、个人身份证原件(必须)、暂住人员近期标准照片一寸一张(必须)以及《暂住人口申报办证代理卡》; 2、属育龄妇女的,还需交验常住户口所在地乡、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 暂住证用以登记外来流动人口,并为流动人口提供相应服务。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