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主要职责:一、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人大的决议决定,以及人大工作的理论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二、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及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三、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方案、报告并发表意见提出方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履行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四、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组织的培训学习、视察、专题研究、执法检查、评议“一府两院”工作、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各项活动;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五、保持同选民的密切联系,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协助政府推进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