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诉讼费用是多少钱 |
释义 | 《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支付标准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1)财产案件按下列比例按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格分段支付: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万元计算.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0万元计算%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0万元计算.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00万元计算%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0万元计算.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计算.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0万元计算.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0万元计算.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计算.5% (二)非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缴纳: 1、每起离婚案件应支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按0计算.5%交纳。 2、每起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件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支付;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计算.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次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次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按财产案件标准支付。 (4)劳动争议案件每次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每起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每件50元至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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