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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防治水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释义
    水污染防治措施有:
    1、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实行风险管理,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2、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性液体、碱性液体或者剧毒废液;
    3、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4、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一、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我国具有优先适用效力的为GB18466-200号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一个标准,具体内容细节可参考2005年7月27日发布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从技术内容、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检测等多方面进行细化规定。为贯彻《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泥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该标准。该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需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二、海洋污染防治同样适用水污染防治法
    我国的海洋污染防治并不适用《水污染防治法》,而是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则适用的是《海洋环境保护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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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