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人体法医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发布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下称《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范围 《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 《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术语定义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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