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月份申报的税款所属期是12月份 |
释义 | 法律分析: 税款所属时期是指纳税人所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或计税期间。我们开出发票,如果是4月份开出发票,应该在5月初大概是5.1-5.15日之间交4月份的增值税,那么交的增值税税款所属时期就是4月份。我们缴纳所得税一般都是季度缴纳,应该是4月初缴纳1-3月的所得税,4月初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所属时期就是1-3月的。缴纳日期都比业务发生时间要晚。正常情况下,纳税申报时不会出现所属期限的问题,但当纳税期限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或纳税期限与申报缴纳时间不在一个纳税年度时,就可能出现问题。如某企业2010年12月取得10万元设计费收入,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该企业可在2011年1月申报并缴纳此笔收入的营业税5000元(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且注明税款所属期限是“2010年12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但有的纳税人出于某种考虑或填写错误,会将所属期限注明为当前时间,即“2011年1月1日——2011年1月3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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