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幼儿园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 |
释义 | 法律分析: 确保上学龄前幼儿的安全隐患问题,确保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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