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会不会重新分配 |
释义 | 不会。承包期满后,原承包方有优先承包权,所以不可能重新分配,但完全可以根据村内户口迁出、新增户口、人口死亡等原因,对每家承包的地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讨论通过的情况下,做适当的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需要根据当时的法律,及承包经营权人的数量,重新予以分配调整。 以下情形给予调整: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的。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 4、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 5、村委会及组织,因选举换届、辞职、辞退、开除等,就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产生的纠纷的。 土地确权完成后,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有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两件事: 第一件事:目前我国仍然实行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所以农村土地不存在被打乱重新分割的可能,因为土地承包不会根据人口增减而调整。 第二件事:根据现在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土地承包方面,国家明确指出,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继续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因此,在短期内,农村土地不会受到干扰。 对于失地农民,如果要申请承包地,可以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申请村集体之前预留的机动地;或者与村集体成员一起流转土地承包权;也可以参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依据法律法规开垦荒地。相信在国家土地改革政策的全面推动下,失地农民也将有机会获得土地。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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