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方自愿签订的代孕合同有效吗 |
释义 | 实际上,在合同效力认定实务中,需要注意一点,违反善良风俗的合同无效,同时代孕合同在我国是明文禁止的,所以即使双方自愿签订,合同也应当归属无效。 法律规定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这里生育子女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基础。而代孕的双方之间没有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 一、男性有生育权吗 男性有生育权,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其中拥有生育权的包括了女性和男性,但是男性虽然有生育权,但不能随意行使,不能以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孩子。男性有生育权是指夫妻双方在生育孩子的选择权利上是平等的。 二、自愿生一胎将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还要不要审批?按照中央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部署,目前全国实行一孩生育登记。未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将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取消二孩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可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各省(区、市)制订。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还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