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权是否可以转移 |
释义 | 继承权可以放弃,但不可以转让。因为继承权作为法定权利,其与身份紧密相关,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权利,故不可以转让。但在继承完成后,继承人可以将所继承的财产所有权转让或赠与其他继承人。 继承权虽然是一种财产权,但它同时还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是以一定的婚姻、血缘关系为前提的,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应该说继承权是一种带有人身关系性质的财产权,是以当事人具有某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存在基础的。因此,继承权兼具财产权、人身权性质,这就决定了继承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权利主体处分继承权不能像处分其他财产权利一样享有完全自主的处分权。也就是说,继承人要么行使权利,要么放弃权利,除此以外别无选择。所以,继承权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转移的效力。 一、继承权公证后是否可以再变更 继承权公证后是可以进行变更的。但是民法典有规定以下两种不同情况: 1、如果遗产还没有分配,可以到公证处撤销公证。 2、如果遗产已经分配,一般不能再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民法典中转继承的权利能否赠与转让 民法典规定,转继承是具有身份履行的一种遗产继承权利,专属于继承人的子女,所以转继承的权利不得赠与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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