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我在8月18日入职,10月31日离职,公司应该如何为我补缴社保? |
释义 | 离职后社保问题的处理是:劳动者离职后社保停缴,有新工作单位的社保关系可随本人转移。新单位可到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由新单位继续缴纳各项社保费用。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我上个月21日入职,公司答应10月补缴社保,本月17日离职,公司交一两个月社保 法律分析:辞职后公司多交一个月的社保。可能是因为人事部工作失误,忘记减员所致。另外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2014年8月1日入职,到2022年2月28日,工龄是多少年? 法律分析:工龄认定一般是认定自然年,比如14年6月参加工作一直到17年9月公务员试用期入职,那么工龄认定是4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去年7月27日,我因工伤摔倒了,右脚骨折。今年10月我要退休了。我不想退休 工伤的退休规定具体如下:1、1至4级残疾的,暂缓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残疾津贴;2、5至6级障碍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3、7至10级残疾的,和普通职工一样退休,每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进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调整。工伤需造成劳动能力伤残,并达到一定级别,才能办理退休。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改办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直至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请问12月9日离职,公司是否应为员工缴纳社保,北京朝阳区 法律分析:离职当月单位还应该给交社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离职当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员工在职一天就应该给员工缴纳当月社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对方强迫猥亵6月1日进入看守所,8月30日进入监狱。今天对方赔偿了我的医药费,拿走了2000元。另外,赔偿2000元,让我写谅解书。对他有用吗? 法律分析: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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