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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结婚交5000押金有这个条款吗
释义
    没有此条款;如果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有这样的行为你可以告他,没有理由收取押金。如果有人这样收费你可以告他侵犯结婚自由,这是非法的事情。
    《婚姻登记条例》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一、结婚的法定条件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法律补充
    《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制度,明确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后,登记的效力应追溯到双方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期间。因此对结婚的实质要见的理解是确定结婚效力的关键。此条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婚前同居行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实践问题。
    《民法典》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一)积极要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二)消极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的旁系血亲;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婚前同居,只是一种同居的事实状态,双方并未达成结为夫妻的合意,故此种同居关系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的行为亦不属于补办登记的行为,不能将婚姻关系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间。
    此种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最重要的区别是,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而婚前同居关系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前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诉请解除婚前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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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2: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