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针对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这要分三种情况:一种是未成年子女纯获益的合同。纯获益行为就是无需支付对价而获得利益的行为。典型的有:无条件的赠与、免除债务等。我国民法典规定,一般未成年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与他人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反之则归为无效。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如接受赠与等,无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因此,法定代理人为未成年子女签订的纯获益合同显然有效。第二种是无须未成年承担责任的普通合同。典型的有:童星推广合同、模特表演合同等。尽管文娱、体育类工作不禁止未成年的参与,但这类合同要注意维护未成年身心健康成长,充分考虑到合同权利义务的均衡,义务的履行不能超出未成年的承受能力,侵害了他们正常的权益,否则这类合同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合同。父母在注意到维护子女身心健康基础上,为子女利益和今后发展前途所订立的这些合同是有效的。第三种未成年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的合同,这类合同通常会被判定为无效。典型的如广告代言合同、未成年名下房屋的抵押合同等。《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