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人,时间和次数不受限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 法律依据: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 (三)代理调解、仲裁;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六)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七条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