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须履行多少项义务 |
释义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须履行的义务,具体包括: 1、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安全保障的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7、保证质量的义务; 8、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的义务; 9、正确使用格式条款的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11、尊重消费者信息自由的义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 【出具发票、凭证和单据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 【瑕疵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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