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具体如下: 【法律解析】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暂停实施奖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标准】 1、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由审批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2、公务员、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奖励证书、奖章或者奖牌,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公务员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法律依据】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转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明确了公务员奖励的五个种类,并强调各地区、各部门今后不得再自行设立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规定》中对奖金标准进行了明确。我市公务员奖励暂按以下标准掌握:嘉奖800元;记三等功1500元;记二等功3000元;记一等功6000元;授予荣誉称号10000元。从2007年度开始执行。奖励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对在2007年度公务员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给予嘉奖,并发给800元奖金;对在2005至2007年连续三年公务员年度考试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给予记三等功,并发给1500元奖金。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颁发奖章或奖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