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部队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主要有以下方面,先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确定购房顺序。购房人员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应退出原住用的军产公寓住房。军队单位统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职工,不得转售或用于经营。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并享受住房补贴的军队人员,可以用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住房补贴抵扣应付的购房款。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出售价(综合成本价)与实际建房造价的差额,可作为军用土地折款,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外售房屋所得收益、房屋租赁收益及其他有偿服务收入,也应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统建单位统一组织核算,经军区级房改办公室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那么,部队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对象有哪些? (一)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或是退休干部; (二)有配偶在当地是有城镇户口或者军人的,而本人是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没有保障的公寓房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及高级士官; (三)配偶是在当地有着城镇户口或是为军人的,而本人工龄已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 (四)自己是居住在公寓区的,且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综上所述,除了上述对象,其他人无法购买部队经济适用房,希望以上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军队干部、士官、职工经批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未退出租住的军队公寓住房时,其配偶方在地方未承租或未购买公有住房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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