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团法人的股东资格获取方式 |
释义 | 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和善意取得。原始取得分为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和设立后的原始取得,而继受取得则是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获得股东资格。善意取得是指依据公司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成为股东。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满足一定条件。此外,股东出资创办公司,成为社员后,获得社员权,这是一种与传统权利不同的新型私法权利。 法律分析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股东出资创办作为社团法人的公司,成为该法人成员,因而取得社员权。社员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社员权既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物权或债权,又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人格权或身份权。社员权谓之权利,其实更像一种资格或权限,其实质是团体中的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换言之,社员权有法律资格之外观而具法律权利之实质,其本质属性乃为新型之私法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与法律主体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权利类型。 决相关的问题。 结语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和善意取得。原始取得可分为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和设立后的原始取得,而继受取得则是通过受让、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股东资格。善意取得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要求股票有效、具有可处分性,并且从无权利人处取得且具备善意。股东资格的取得是成为公司法人成员并享有相应权利的前提。社员权作为一种独立类型的权利,既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的物权或债权,也不同于人格权或身份权,而是一种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社员权是新型私法权利,与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并列,对公司决策等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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