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哪些 工伤 职工可以申请工伤康复 依法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且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医疗终结后被评定为因工伤致残或旧伤(病)复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本市工伤保险康复对象范围: (一)工伤医疗期未满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而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康复对象; (二)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康复对象,可根据伤病情况进行康复检查;其中,经康复机构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进行医疗康复; (三)被评定为 伤残等级 ,且具有医疗与护理依赖、心理障碍、智力和言语功能障碍,或伤残后合并较严重的褥疮、泌尿系反复感染情形的康复对象,应进行医疗康复或职业康复; (四)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三至四级的康复对象,实施中期或短期康复治疗 (五)被评定为一至二级残疾,且出现严重合并症(如严重褥疮久治不愈、严重泌尿系反复感染、时有呼吸困难等)的康复对象,由市工伤保险中心按规定指定到工伤康复机构以设立“家庭病床”方式实施康复治疗或进行长期康复治疗。 工伤康复应提供哪些资料 工伤职工因伤病情需要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康复的,需提供下列资料,报市工伤中心审批:1、本人填写《 重庆 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经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由参保地工伤保险机构进行初审;2、 身份证 复印件;3、 工伤认定 书或工伤证经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后进行康复治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