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残鉴定的基本程序 |
释义 | 做伤残鉴定流程如下: 1、当事人痊愈出院,准备鉴定材料; 2、携带材料向鉴定机构提出伤残鉴定申请; 3、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一、伤残鉴定需要准备材料包括: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 二、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Ⅰ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Ⅱ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3、Ⅲ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 4、Ⅳ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6、Ⅵ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总之,做伤残鉴定需要当事人痊愈出院,准备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伤残鉴定委托书等材料,向鉴定机构提出伤残鉴定申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一、鉴定所需资料 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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