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体检报告单中的一般检查写错了,医院有责任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体检机构误诊要负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生开错检查报告单,但是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承担责任吗? 如认为医生误诊,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比如可提供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中的一种或几种。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去医院检查后,说了一堆病,没有出检查报告,一天花了一万多,现在想起来连检查报告都没有 就是医院检查的报告没有经过科室负责人审核,在进行看病需要检查的一些项目中,有些项目在检查内容出来后,需要检查科室的医生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给出检查结论,让后门诊医生根据检查结果,确定病人的病情,对症进行治疗,开出处方,也可以先让门诊看结果,在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去医院检查后,说了一堆病,没有出检查报告,一天花了一万多元,现在想起来连检查报告都没有 就是医院检查的报告没有经过科室负责人审核,在进行看病需要检查的一些项目中,有些项目在检查内容出来后,需要检查科室的医生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给出检查结论,让后门诊医生根据检查结果,确定病人的病情,对症进行治疗,开出处方,也可以先让门诊看结果,在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去医院检查后,说了一堆病,没有出检查报告,一天花了一万多元,现在想起来连检查报告都没有 就是医院检查的报告没有经过科室负责人审核,在进行看病需要检查的一些项目中,有些项目在检查内容出来后,需要检查科室的医生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给出检查结论,让后门诊医生根据检查结果,确定病人的病情,对症进行治疗,开出处方,也可以先让门诊看结果,在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你好,在医院做手术感染了,多次检查说没有感染,转到另一家医院确诊感染了,医院有责任吗? 手术感染如果因医务人员违反了一般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造成的是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在手术时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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