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定期向党委政法委汇报审判工作、调解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主动作为。二、完善调解联动体系。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与行政主管部门合作,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三、立足职能,强化联调工作,降低成讼率。一是做好委派调解工作,对网上立案的民商事案件,主动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同意调解的,及时委派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二是做好委托调解工作,对审理诉讼中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提出调解要求的,精准对接到相应的调解组织,进行专业性的调解。同时加强与调解组织的沟通和指导,解决调解过程中的问题。四、推动将“万人成讼率”纳入街道社区、行政主管部门的社会综合考核体系和政法委本地平安综治评估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