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终法院判该女子属于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该案发生后引起了巨大争论,歹徒构成强奸未遂自不待言,但是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一直被讨论。有的学者认为构成,有的认为不构成,有的认为第一脚是正当防卫,后面的不算正当防卫。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要区分两个概念,正当防卫和事后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事后防卫是指不法侵害现实已经结束,但是受害人依旧以为不法侵害仍然存在而实施防卫,最终造成损害后果发生。受害人构成事后防卫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区分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的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就是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那么回到案子,歹徒落入粪坑,拼命向上爬,不法侵害结束了吗?歹徒上来就不会对受害女子变本加厉的侵害吗?很显然,不会。法律人不仅要考虑理论上的操作,更要考虑一般理性人的想法,将自己带入到案件中去,面对当时的状况,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不会让歹徒爬上来。综上,受害女子的行为是构成正当防卫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