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绝对性与相对性。 物权具有绝对性,以一般不特定人为义务人,要求其不为一定行为;债权具有相对性,以特定人为义务人,要求其为一定行为。 2、优先性与平等性。 物权之间具有排他的优先效力问题;债权适用平等原则,即债权不论发生先后,均居于同等地位。 3、非创设性与创设性。 物权适用物权法定原则,除法律另有规章外,不得创设;债权适用契约自由原则,除法律规章者,如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外,原则上当事人得依契约加以创设。 4、公示方法不同。 物权变动一般需要完成交付或者登记的公示方法;债权变动无需公示,例如债权让与,自合意时生效。 这是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也就是说,无需以其他权利作为存在的依附或者前提就可以独立存在,比如某甲接受朋友馈赠的一个宠物狗,受赠人某甲对该特定的宠物享有的所有权即是不以其他权利存在为依存的,属于主物权;从物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没有其他权利的存在,就不会产生这一物权,其他权利的灭失,也会导致该物权的灭失,比如前文中的某甲向某乙借钱,并把宠物狗抵押给某乙,那么,某乙对宠物狗享有抵押权,这一权利的存在必须以其借款债权作为基础和前提,因此属于从物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应与其所附的权利共命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