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吉水县水利局根据2019年《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通知》(赣水资源字〔2019〕6号)要求,对吉水县所有取水(设施)工程进行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此次列入吉水县取水工程(设施)大部分取水户没有办理取水许可擅自取水,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无取水许可的工程(设施)列入登记整改问题台账(详见附表1)的取水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40日内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取水计量设施。逾期未办理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予以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