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占有改定风险什么时候转移 |
释义 | 1、占有改定是转移动产所有权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而与受让人订立特定契约,由出让人继续保持占有。 2、占有改定的情况下风险是从买卖合同时起转移,风险由出卖人转为受让人也就是所谓的买方。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占有改定的风险主要是会由于双重占有而造成民事纠纷的发生,具体包括的风险如下: 1、第三人。出卖人的债权人;不法行为人;直接占有人的继承人;恶意从出卖人处受让该动产者,包括受让所有权和取得质权的第三人。 2、不得对抗第三人即为善意取得动产的第三人,包括取得所有权及质权的人。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转让行为发生后,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只是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因此受让人只是一种观念交付的占有,而不是现实的占有,这就使这种占有欠缺一种外部表象,人们很难从占有这一表象确认谁是真正的物权人,即这种占有不具有公示性。 二、占有改定中用来替代交付的法律关系,一般是合同,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关系。 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动产所有权虽已转让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产生在于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混合交易,所有权人将一项动产出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同时又将该物出租给出卖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出卖人既可以获得卖价,又可以获得使用该物的权利;而买受人既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又可以获得租金。同时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要,将法律关系简化,确定为占有改定制度。可见,受让人之所以同意以占有改定方式受让该动产,在于能使让与人继续直接占有、使用该物;如让与人以占有改定方式继续间接占有,则此目的难以实现,只能成立指示交付。 三、占有改定的风险承担的规定 1、占有改定的风险承担方不是出卖人,应该由买受人承担,占有改定的情况下风险是从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风险由出卖人转为受让人也就是所谓的买方。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占有改定取得该动产的买受人为所有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动产,任何人不得妨害。第三人侵夺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返还该动产。第三人损毁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赔偿。第三人妨害该动产时,可以请求妨害的预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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