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家教育部备案的意思: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厅(教委): 为进一步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民办学校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详见附件)。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民办学校的行业表述由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加学校类别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习惯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的,名称中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民办幼儿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的行业表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三、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学校授权,且使用该学校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学校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明确的,可以不经授权。 四、民办学校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