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务人员的执业医师证件应当被有关机构收回的情形包括:医师死亡;受刑事处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七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