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必须按规定以补缴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将中断期间的全部欠费补齐。参保人员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内(含60天)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天)补缴医疗保险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3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180天以上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中断后未补缴的,视同重新参加医疗保险,中断前的缴费时间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