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派遣。相对于“二次派遣”而言,也可以称为初次派遣或一次派遣。派遣的主体是学校,被派遣的客体是除升学、缓派、延毕以外的应届毕业生。二次派遣。在校期间未签定就业协议的毕业生被派遣回原籍以后,又找到接收单位的,由初次派遣的接收单位(省或地区人事局或就业指导中心),将其又派遣到接收单位或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中心的过程,称为二次派遣。派遣主体是初次派遣的接收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