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状况证明在哪里开 |
释义 | 婚姻状况证明在最后办理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机关开。且需要本人携带相关证件,亲自提出申请。例如男女双方结婚、离婚登记的,应当前往结婚、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开具证明材料。 需要到当地民政部门开具。办婚姻状况证明必须本人去,需要个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根据相关的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取消了婚姻状况证明,所以在办理买房、购车、出国手续时,若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可以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照片前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无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的书面证明。 婚姻证明办理流程: 1、当事人亲自到场提交证件材料并提出申请; 2、当事人填写《档案查询申请书》; 3、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材料过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为其出具证明。 4、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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