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闪婚妻子患有艾滋病丈夫诉求离婚获支持 |
释义 | 农村小伙范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云南姑娘农某,结婚登记后体检时,农某被检测确定为艾滋病患者。范某无奈之下诉诸法院要求与农某离婚,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范某要求与农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28岁的范某还没成家,在农村中已属晚婚了,家里人急,范某也急。然而,终有那么一天缘份到了。2010年5月,在好心人的介绍下,范某认识了从云南来到上海姐姐家串门的农某,俩人一见钟情,情投意合,不久,开始同居生活。到了这年7月22日,双方至当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在进行体检时,农某被告知是艾滋病毒携带者,需进一步确诊。嗣后,农某去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经检测确定为艾滋病患者,双方就此产生矛盾。2010年10月,范某起诉法院要求判令与农某离婚。 在法庭上,范某诉称,双方在进行体检后,农某才告知原委,称其在老家时已经是艾滋病毒携带者。范某认为,农某故意隐瞒病史,其疾病是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由于婚前未能了解相互的身体状况,双方纯属闪婚,故起诉要求与农某离婚。 在双方为农某检出患有此疾病等产生矛盾后,农某已回到了自己的老家。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具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与家某经人介绍后认识,相识时间较短、婚前缺乏了解,属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又为农某检出患有疾病等产生矛盾,双方相处时间较短,并未培养出真正的夫妻感情,故对范某的离婚诉求,法院予以准许。对双方的财产及债务情况,因农某未到庭,法院无法核实,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双方可在今后另行主张。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一、婚前协议书有效吗 婚前协议只要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形式要件齐全,就合法有效。按照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案例】张某与谢某是大学同学,后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5月22日双方订立结婚协议书,约定结婚后张某婚前购买的一处房屋和屋内所有东西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余额由双方共同承担,并约定该协议在签订之日起生效。2010年7月10日双方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夫妻感情不和,2010年12月10日夫妻分居。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谢某依据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结婚协议书,要求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决】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结婚协议书有效。首先,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结婚后,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财产的权属关系可以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就财产关系所作的书面约定及无争议的口头约定,除规避法律的外,均为有效约定,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其次,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张某与谢某之间所订立的结婚协议书不存在上述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情形符合有效合同。最后,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张某与谢某签订结婚协议时虽尚未结婚,但协议订立后双方之间确立了夫妻关系,也即具备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协议形式虽为结婚协议书,使人产生附条件结婚约定的认识,也不存在谢某为房产存在骗婚的行为。双方于婚前订立的协议产生约束力,如果未结婚,那双方之间也就无夫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也不成立。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