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主不住公租房属于空挂户口嘛 |
释义 | 律师分析: 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因此,在认定同住人时应当同时满足户口、实际居住及他处无房三个条件,一般来说不满足实际居住或者他处无房的条件,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空挂户口,而空挂户口能否享受动迁利益也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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