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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务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
释义
    

法律主观:
    


    (1)《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人员的 社会保险费 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由哪一方为 劳务派遣人员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 劳务派遣公司 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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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3:0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