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有效? |
释义 | 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仍有效。保证期限按法律计算,债权人可在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若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在约定期间和履行期后6个月内,保证人免除责任。《民法典》第692、693条。 法律分析 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仍是有效的。当事人未对保证期限进行特别约定,不会影响保证合同的生效,保证期限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拓展延伸 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效力及适用条件研究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合同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一起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形式。其法律效力及适用条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连带责任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债权人的保障,但同时也涉及到保证人的权益保护。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效力,要考虑合同的有效性、保证人的意思表示等因素。适用条件方面,需要考虑保证人的能力、保证范围、保证期限等因素。因此,通过深入研究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效力及适用条件,可以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指导,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在合同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一起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限不影响保证合同的生效,保证期限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债权人在保证期满后六个月内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通过深入研究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效力及适用条件,可以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指导,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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