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通知》明确了三个主要内容:一是缴费未满年限退休可续缴;二是个人社保账户余额可继承;三是确定基础养老金计算标准。根据通知,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可以选择继续缴费;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将返还给法定继承人;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 法律分析 一、缴费未满年限退休可续缴 《通知》指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缴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可选择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13号)规定继续缴费。其中,2018年7月1日前参保人员,可以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并从办理手续的下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其招用的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体工商户招用的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8%,经营者为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其招用的从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二、个人社保账户余额可继承 《通知》明确,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全部返还法定继承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暂按原办法执行。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返还暂缓办理,待国家明确政策后,统一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应缴的滞纳金,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产生的滞纳金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为漏保职工补办参保手续,由单位和个人从本人应参保之日起,按规定依据本人历年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年份,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时的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和利息,并按规定加收用人单位应缴养老保险费部分的滞纳金。 三、确定基础养老金计算标准 《通知》强调,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缴费年限以整年计算,不足1年的不计算。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视同缴费年限按月统计,折算为年,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保留1位小数。文件下发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与此不一致且不低于此办法标准的,不再重新计算。 结语 《通知》明确了退休人员缴费续缴、个人社保账户继承和基础养老金计算等方面的规定。参保人员缴费不足规定年限可选择继续缴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达到规定年限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将返还给法定继承人。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前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与此办法标准不一致且不低于此标准的将不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