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宣告死亡的后果: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者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一、下列人员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申请,但宣告死亡申请权有一定的顺序限制: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 前一顺序总比后一顺序人在人身方面与被宣告死亡人更亲密,所以前一顺序人没有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情况下,后一顺序人无权提出申请;同一顺序有人提出宣告死亡,有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 二、宣告自然人死亡须具备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从事件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他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失踪期间适用4年的规定。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宣告死亡的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自然人死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