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释义 | 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要素,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但它也是客观存在的东西,无论人们对其存在是否认识,它的存在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所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行为人的主观事实,既然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对其就有认识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对其非法占有目的予以承认,这当然为我们认识其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会辩解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时我们应当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就要坚持依靠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因为行为是在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即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志,主观意志支配客观行为。 一、什么情况构成诈骗 一、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二、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有哪些?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 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排除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而构成犯罪预备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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