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区县检察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