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是什么 |
释义 |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如下: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一、变更股东的情形有哪些 变更股东的情形如下: 1、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份额转让。 2、对外协议转让股权。公司股东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协议,对外转让公司股权,导致股东变更。 3、因继承产生的股东变更,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身份。能够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合法财产。遗产仅指被继承人的私人财产,而与身份相关的权利不在继承的范围内。这样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死亡产生继承的问题时,其只能继承股权中相应的财产权益,而与身份相关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权则无法继承。 4、隐名股东变显名股东。《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由于股东人数的上限限制,导致参与职工持股计划的人数和这一规定发生冲突,在实践中多采取隐名股东的形式,即有部分人登记为显名股东,而其他出资者则作为隐名股东,由此导致显名和隐名股东共有股权的情形。隐名股东也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分取红利,公司内部通常也制定有相应的股权管理办法,只不过在工商登记中没有显示隐名股东罢了。 如果公司股东人数尚有空间,或者显名股东发生变化需要隐名股东浮出水面、或者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发生纠纷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股东的变更,将隐名股东显现出来成为“名副其实”的股东。这种股东从幕后走到台前的行为所导致的股东变更,可以理解为一种确权行为,因此,不发生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5、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股权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 (1)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2)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3)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4)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5)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6)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7)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6、夫妻离婚导致共有股权变更。股权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股权进行了分割,股东会发生变更。 一、股东变更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工商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给申请人发放《登记决定通知书》; 3、申请人凭借《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证窗口换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4、完成变更登记并备案。 二、股东变更需要的材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 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 7、股权转让协议; 8、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综上所述,股东变更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还需要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以及股权转让协议等,才能完成股东变更的流程。 二、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 股东除名制度是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刻丧失。从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来看,股东除名的条件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点:第一除名制度仅在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适用,即当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时,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第二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之前,应当确定合理的期限催告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第三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做出决议。 三、股东退股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股东退股的主要情形如下: 1、股权转让,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超过一半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也有优先购买权; 2、公司减资是指公司以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股东出资,实现股东退出; 3、股东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股东持有的股份; 4、公司解散或破产,一旦公司解散或破产,所有股东将全部退出。 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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