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 |
释义 |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违法受到政府出发而被剥夺股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一、债权债务情况说明 1、投资人,投资人,投资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合法共同持有有限公司100%股权,其中投资人持有股份。 2、投资人持有股份,投资人持有股份。 3、上述股东已经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公司自成立以来至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4、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至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依法足额纳税,合法经营,公司及代表公司工作的任何人员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5、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至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未进行任何对外担保及任何抵押活动。 6、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臵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7、如有违反上述1至6条声明的,有限公司股东,股东,股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8、本声明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章后生效。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股东向外部的人转让股权时,主要受到以下条件的限制,或者说,必须先排除以下这些障碍:1、其他股东有权同意或否决。《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指人数上的过半数。2、转让方股东不包括在“过半数”之内。这是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的一个显著不同。上条所说的“过半数”同意,是指除了转让方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过半数。3、转让方需负通知义务。即转让方需要向其他股东书面地如实告知拟转让股权的事项和外部受让方的情况,并征求其意见。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即使转让也是无效的。4、如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则应由不同意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这实际上是对股权向公司外部转让的一种限制条件。5、数个不同意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处理。如果不同意的股东没有达到“其他股东”人数的一半,则股权对外转让就获得通过;此时不同意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不同意的股东达到半数以上,则不同意的股东负有购买的义务。当数个不同意股东要求购买股权时,应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购买。6、公司章程限制。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殊规定,应遵守章程规定。但章程不能禁止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 三、把股票都买了可以收购公司吗 一、把股票都买了可以收购公司吗 在法律上股权不是所有权,股权和所有权是有区别的。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符合收购公司条件的,就可以收购其他公司。具体条件是: 1、有一支精干的并购管理团队; 2、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3、企业所处外部环境适合进行并购; 4、有合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5、企业处在成长或成熟阶段。 二、要如何收购公司 收购公司一般流程如下: 1、确定收购意向; 2、作出收购决议; 3、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经过协商,签订收购意向书; 4、被收购方召开股东大会; 5、被收购方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签订收购协议。 三、股权与公司的关系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股份则是指公司资本的份额,代表着投资者对公司的出资。股权是基于股东的身份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利,但是还有其他股东的权利。 就一个具体的公司而言,股东的股权产的所有权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首先股权来自于所有权,股东将自已所有的财产交给公司,才换取了公司的股权,因而这一交换并未因股权登记与承认而完全完成。因此股权中所包含的经济利尚未实现。股东虽然与自己所投人的那部分财产相脱离,但股权却又将他与公司的全部资产相联结起来,他必须密切关注公司整体资产的运作,才有可能实现自已的经挤利益。其次,就个别股东而言,他虽丧失了对其原有财产的自由支配权,即所有权,但公司总体上,仍属于全体股东所共有。从整体上看,全体股东似乎仍享有所有者的地位和权利。尽管股权与公司财产的所有权有着如此密切的联系,但二者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就其权利人承担的责任不同股权持有人对社会的责任依股份经济的特殊规则承担,可以是有限的,也可以是无限的,多数是以其特有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股权与所有权是两个联系密切但又有重要区别的法律概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查阅、复制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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