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 诉讼 中重复起诉的认定: 1、原告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的,一个法院就该行政行为 立案 后,当事人又在其他法院起诉的,构成重复起诉。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进行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