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 |
释义 |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行为有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对“通谋虚伪”规则的体系解释 对《民法典》“通谋虚伪”规则,可以从法律规范的以下两个方面特征来理解:一是从概念性规范的角度进行理解;二是从裁判性规范的角度进行理解。总体而言,《民法典》第143条是概念性及解释性规范,第146条是裁判性规范及行为性规范。 1.《民法典》第143条是概念性及解释性规范。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其中,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即意思表示真实。以此推之,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意思表示是虚假的,那么该行为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民法典》第146条是裁判性规范及行为性规范。 首先,《民法典》第146条是行为规范,体现在其为人们提供行为指引和行为预期,它告诉我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作出的是虚假的意表示,则行为无效。 同时,《民法典》第146条的功能及价值,不仅在于为了概念解释和逻辑完整的需要,也不仅在于为人们提供行为指引及预期判断,更在于其是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实体法依据。 二、“通谋虚伪”行为的类型 对“通谋虚伪”,可根据“有无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区分标准,分为两种类型: 1. 有隐藏行为的“通谋虚伪”。 比如,经济生活中的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其中,白合同或阳合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黑合同或阴合同,则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 2. 无隐藏行为的“通谋虚伪”。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并无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过,在当事人虚假意之下,仍有真实的意思;该真实意思,就是所订立的合同或条款是虚假假的、无需履行的。 三、“通谋虚伪”纠纷的类型 从纠纷产生的原因上看,“通谋虚伪”有两种方式: 1.“假戏真做”方式。 虽然“通谋虚伪”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但是事后因各种因素导致一方当事人假戏真做,把虚假的意思表示说成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主张该意思表示所形成的相应合同权利。 2.“真戏假做”方式。 双方在作出虚假意思表示时,一方当事人有意欺骗对方,告诉对方该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不产生真实的法律效果,但事后又主张这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主张相应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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