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人才政策是怎样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发放对象(一)奖励补贴。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杰出人才(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2016年3月23日后经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统称为高层次人才),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二)工作经费。2016年3月23日后我市当选的两院院士和引进经认定的杰出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可作为申请人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二、发放条件(一)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深圳全职工作(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当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二)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深圳全职工作。2.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首次申请的,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3.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4.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三)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用人单位申请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需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2.与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在深圳全职工作。三、发放标准及方式(一)奖励补贴。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6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奖励补贴按五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每次发放最高金额分别如下: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为12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为6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4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32万元。(二)工作经费。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标准为100万元,一次性发放至用人单位。四、发放流程(一)提出申请。1.奖励补贴。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2)与深圳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收复印件并验原件);(3)市住房建设部门出具的购房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证明;(4)我市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台胞证等,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有效身份证明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奖励补贴应当在认定后1年内首次申请(2016年度认定的可在2017年底前首次申请),并在其后4个年度内连续分别申请完毕,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奖励补贴。每人每任期年度仅限申请1次,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不予发放该年度奖励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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