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 |
释义 | (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二)必须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一、股权质押必须登记吗? 股权质押必须要登记,不登记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质押生效时间及条件 (一)动产质权生效的时间及条件 质押合同生效,只要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订立形式(质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法,则质押合同在订立时即可生效;动产合法有效交付,就是所质押的动产应当交付给质押权人占有。对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交付不能通过占有改定方式交付,占有改定是指基于需要,双方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物仍由质押人代为保管,质押权人取得间接占有,这种交付会直接导致质押合同无效,所以要注意;其次双方不能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押人在不能无法履行债务时,质物归质权人所有,即禁止“流质”约定,否则也会导致质押合同无效。 (二)权利质权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设立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质押合同生效,二是以上权利凭证的占有交付。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质押合同生效,二是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上市公司流通股的登记,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登记。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设立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质押合同生效,二是在有关部门,比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设立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质押合同生效,二是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比如在人民银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